发布日期:2020-04-18 来源:网络分享分享:
当前,正值恢复生猪生产的关键时期。近期国内多个省份发生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引发的非洲猪瘟疫情,给生猪生产造成严重影响。4月17日,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合发布《致全省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的一封信》,呼吁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严格执行生猪调运有关政策,切实维护生猪调运的正常秩序,助力加快恢复生猪生产。
为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我省从4月份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信中要求,在生猪养殖环节,养殖场(户)补栏生猪一定要索取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猪只抵达后24小时内要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严禁购买来源不明、未经检疫的仔猪;跨省调入种猪需办理省级审批手续;养殖场(户)出售生猪前,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在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对外销售。
在生猪运输环节,生猪贩运户、承运人和货主必须使用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车辆运输生猪,运输的生猪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须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到达地点实行“点对点”调运。备案车辆违法违规运输生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取消备案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不再接受重新备案申请。
在生猪屠宰环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入场生猪必须严格查证验物,确保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附具信息与实际到场情况相符,不得接收和屠宰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或其他违法违规调运的生猪。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责令停业整顿;一年内两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报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在运输途中查获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一律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货主负责就地就近将生猪隔离观察15天,同时采样进行非洲猪瘟检测,隔离和非洲猪瘟检测费用由货主承担。违法违规调运的生猪非洲猪瘟检测阳性或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扑杀一律不予补助并由货主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接受、屠宰无检疫证明、来源不明、低价倾销“问题猪”的,一律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行顶格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信中提到,专项行动期间,在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实行顶格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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