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3-05 来源:网络分享分享:
为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3月3日农业农村部在总结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并印发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以下简称“方案”)。农业农村部此前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此方案为准。
疫情报告与确认:方案指出,在疫情报告与确认上,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
在家禽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输出地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输出地。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禽只。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内养殖场(户)特别是与发病禽群具有流行病学关联性的禽群进行严密隔离观察,加强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疫区内的家禽屠宰场点,应暂停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疫点所在市(地)、县要立即关闭辖区内所有活禽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受威胁区也要关闭活禽交易场所。
扑杀补助:对强制扑杀的家禽,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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