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2-01 来源:天眼新闻分享: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从2023年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新规实施在即,#12月1日起生鲜灯禁用# 这一话题也登上了社交平台热搜,引发热议。不少网友在评论区留言点赞,“终于能看清肉本来的颜色了”“这种‘素颜’好喜欢”“太好了,再也不用被这灯晃晕了眼”。

市场监管部门: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日前,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已经向全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发布了提醒告知书。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开展照明灯具使用情况自查自纠,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俗称生鲜灯)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等要落实主体责任,对食用农产品销售场地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要及时整改,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设施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办法》施行后,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45或12315 进行投诉举报。

此外,据媒体报道,四川、安徽、广东等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对“生鲜灯”的色标特征、色温值、显色系数等要素并未做具体要求,在执法和检测过程中并没有严谨明确的统一标准,暂时以肉眼辨别为主,所以在实践过程中还需要根据现场情况来分析和判断。但可以明确的是,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是绝对禁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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