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8-26 来源:冻品行情分享:
记者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天津和平法院审理了一起跨省制售注水牛肉案,负责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5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据了解,家住天津市和平区的王女士在某牛羊肉店购买了牛肉,回家后却发现肉质不太对劲,她怀疑买到了注水牛肉,于是报了案。
经检测,王女士购买的牛肉确为注水牛肉,且其中含有苯甲酸及其钠盐,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属于不合格食品。公安机关经初步侦查,发现该牛肉由天津某食品公司售卖,由河北省某市的某屠宰场屠宰销售,随即成立专案小组前往河北省某市,将屠宰场的赵某某等人抓获,并现场扣押了作案工具及部分已经注水的牛肉。
随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赵某某及天津市某食品公司的负责人钱某某等5人起诉到和平法院。据法官介绍,庭审中,钱某某提出异议,称其并不知情注水肉里添加了防腐剂。但根据赵某某等人的证词,钱某某一开始就知道注水肉里添加了防腐剂,且他曾赴某屠宰场参观,专门要求“便宜肉”“注水肉”。
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负责生产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15年,负责销售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15年,负责屠宰操作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7年,负责运输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7年,予以帮助犯罪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到298万元不等。
法官提示,食品安全既是消费者的“生命线”,也是食品企业的“生命线”。每个食品企业都应当好第一责任人,万不可为了追逐高利以次充好,甚至是掺假掺毒。同时,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认真甄别,如遇类似情况要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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