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享: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刘某某多次从养殖户、集市等处收购病死猪,后以每斤2.5元到3元的价格将病死猪肉转卖给做熟食加工的齐某某。被告齐某某在明知是病死猪肉的情况下,将刘某某提供的病死猪肉加工成包肉、灌肠等熟食,并销售给食品配送者和农村小超市、代销点及集市小贩供人食用,销售金额共计27159元。
被告刘某某、齐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临清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某在无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买卖病死猪肉,且将病死猪肉卖给加工熟食的被告齐某某;被告齐某某在明知是病死猪肉的情况下,仍然将病死猪肉加工成熟食销售给食品配送者和农村小超市、代销点及集市小贩供人食用。
二被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危及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刘某某、齐某某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支付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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