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5-18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分享:
5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一、修订背景
为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真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于2022年发布实施《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规定》实施一年多来,通过抓住“关键少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履行岗位职责,进一步压实了企业主体责任。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落实主体责任的企业范围不够全面、责任人员不够明确、相关责任要求不够细化等不足,需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际和基层监管实践需要,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修订工作坚持立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际和基层监管实践,针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明确责任人员范围、做好相关制度衔接,重点修订8方面内容。
一是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名称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原《规定》中的“企业”统一明确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是将原《规定》中关于集中用餐单位的相关内容调整到新起草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三是在第五条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企业类型中明确“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包含“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四是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增加“生产经营期间”表述,进一步明确企业仅在生产经营期间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并在第十三条增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总监相关职责由食品安全员履行。”作为第二款。
五是在第十六条第一款增加“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要求,将原《规定》第二款“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修改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及考核大纲、考试题库等”,并增加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抽考要求。
六是将第十九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修改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进一步明确处罚到人的对象范围。
七是将原《规定》第二十条中关于相关责任人员进一步明确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并界定上述人员范围。
八是将原《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进一步强化相关责任落实。
集中用餐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度中首次引入食品安全总监一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作为主办方,对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承包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直接负责日常运营,对食品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均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一)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二)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三)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养老机构食堂;(四)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食堂。
同时,《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也提到,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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