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3-14 来源:网络分享分享:
本文导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瘦肉精”“保险粉”等化学物质,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行为,但就是有那么一些人,为了一己私利选择顶风作案。近日,泰顺法院、文成法院分别审理宣判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对被告人夏某、钟某、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温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金叶 李尖 通讯员 泰萱 周燕菲 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瘦肉精”“保险粉”等化学物质,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行为,但就是有那么一些人,为了一己私利选择顶风作案。近日,泰顺法院、文成法院分别审理宣判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对被告人夏某、钟某、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长期食用将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2015年,夏某、钟某共同经营泰顺县罗阳镇某菜市场的牛肉摊位,他们分工合作,钟某负责采购活牛,夏某负责屠宰、销售。去年6月,钟某联系金华市某牲畜交易市场,购买了7头活牛运回泰顺县罗阳镇活牛经营部饲养。屠宰前,夏某对其中一头牛进行了尿液检测,发现牛被喂养过瘦肉精,他把情况告诉了钟某,可是他们并没有停止屠宰、销售。同年7月,泰顺某宾馆采购员从钟某、夏某处购买了10斤牛肉并于次日制成卤牛肉,端上餐桌。后来在当地市场监管局的抽检中,“有毒”的牛肉才被曝光。可怕的是,在第一次购买之后,钟某又从金华同一个交易市场购买了10余头活牛,而且自己给其中一头活牛喂了瘦肉精。经鉴定,当时钟某的牛棚里共有6头活牛尿液中检出瘦肉精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夏某明知涉案的活牛含有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的瘦肉精,仍然屠宰、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钟某、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昨天,泰顺法院依法判处钟某、夏某有期徒刑各三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0元。
刘某被判刑则是因为害怕竹笋在腌渍过程中腐烂,而将一种“不明粉末”添加到竹笋中保鲜,导致二氧化硫含量超标被查获。
刘某是文成人,2014年5月份,他在丽水市景宁县购进鲜竹笋600斤。因为竹笋买的比较多,卖家赠送给刘某1小袋白色粉末并告诉他,白色粉末可以让竹笋在腌渍过程中不易腐烂。之后,刘某按照卖家的指点,在自己经营的文成县大峃镇干货店内,往竹笋里添加了白色粉末进行腌渍,并予以销售。
2014年9月3日,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的腌渍竹笋进行抽检。经鉴定,被抽检的腌渍竹笋二氧化硫含量为0.4g/kg,超过食品安全标准4倍,属于不符合标准食品,严重影响到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截至案发,已有580斤上了客人的餐桌。
法庭审理认为,刘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日前,文成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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