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2-13 来源:网络分享分享:
在利益的驱使下,低价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和病死猪进行贩卖,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最终受到法律严惩。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宋强、宋和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各并处罚金20.5万元,同时判决4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肉类食品生产、销售相关职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于发等12人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分别并处5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判决相关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自2013年起,被告人宋强伙同他人,在位于桓仁县的自家民房内私设生猪屠宰场,低价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和病死猪,雇用他人帮助屠宰,然后分别送到自家的猪肉摊位,以及本县及周边县区的饭店、酒店进行销售,猪下水则被加工成熟食对外销售。仅2015年2月至11月间,宋强等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就累计达人民币108万元,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20余万元。
经查,宋强等人用于非法经营的病死猪主要来源于毕远等养殖户。他们在于发等人的联系下,与宋强等人达成供销关系,将自家养猪场的病死猪低价卖到宋强等人私设的屠宰场进行屠宰销售。2015年12月5日,在销售病死猪的过程中,毕远、于发二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宋强、宋和等12人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分别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有两人主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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