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4-17 来源:岑溪晚八点分享:
为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和保护岑城绿水青山,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岑城镇加大巡查打击力度,全力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消除水源安全风险隐患。
3月22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岑城镇联合市自然资源局、打非办、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部门,对垌尾七组萧某某的违规猪场依法进行拆除。
经查,当事人萧某某所经营猪场无用地、环评手续,猪场建于垌尾河一级水源地保护区旁,且存在偷排直排污水行为,严重影响了水源地生态环境,属于违法行为,影响到岑溪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此前,镇和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曾多次耐心向养殖户做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多次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自行拆除,但萧某某均未理睬,继续经营。
本次行动共出动人员90名,大型机械1台,依法对猪场进行断电后拆除违法经营猪场面积30余平方米,并督促引导猪场业主加快对生猪进行清栏处理,确保猪场限期拆除完毕。下一步,岑城镇将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垌尾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对已关闭的养殖场加强巡查,防止复养,对于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养殖场,一经发现立即制止,严防反弹,全力打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和义昌江水质超标治理工作攻坚战。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六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原农业部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规定:“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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