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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贩卖“非洲猪瘟”病猪,四川4人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0-11-13 来源:网络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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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消息,近日,四川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跨省贩卖“非洲猪瘟”病猪案,四名被告人张某三、曹某洋、高某中、尤某伟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七万五千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初,江苏某畜牧公司人员毕某联系张某三购买该公司代养户的病猪,后张某三在明知该批生猪无法办理动物防疫检疫合格证情况下将该批生猪转卖给曹某洋。曹某洋对生猪进行挑选过程中发现部分生猪出现走路打晃、身上发紫、发红、倒地等症状,仍购买了其中未出现明显症状的猪约490头,并支付张某三购猪款289700元。

随后,曹某洋以322000元价格将这批生猪转卖给魏某。魏某又以365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河北省无极县的高某中。高某中将该批生猪分四批分别出售,其中尤某伟以177600元的价格购买111头生猪,又将该批生猪转售给乐山市的李某明和王某并提供虚假电子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3月4日晚,王某等人在运输生猪途中处理了7头病、死猪,剩余的104头生猪运输到乐山市五通桥区境内卸载时被挡获。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对该批生猪及已经屠杀的生猪进行检疫检验和专家评议,确认其中有十份检测样品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跨省贩卖和运输该批病猪的行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危险性极大,情节严重,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通过释法说理,加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沟通,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表示认罪服判,主动退缴全部赃款21.48万元,缴纳罚金2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