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网络分享分享:
3日,记者从江门恩平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贩卖生猪合同诈骗案,男子以做生意,从养猪场老板手里购买15头生猪后,提供一张虚假转账凭条,用此“障眼法”的手段谎称已转账。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陆某辉来到江门恩平市东成镇鹿颈村一家养猪场,同被害人曾某参做了第一笔生意,他购买了一批价值15000元的生猪并结清了款项,交易过程中,陆某辉获取了曾某参的中国银行卡账号。第二天早上8时左右,陆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来到中国银行网点利用“中银自助通”打印出一张转账记录凭证,通过记录显示陆某辉的账户转入被害人账户25000元。陆某辉拿到“行内卡卡转账提交成功凭条”后,第二次来到被害人所在的养猪场,两人达成交易后,陆某辉将事先准备的转账凭条交给被害人,并谎称已转账给被害人,从而骗得15头价值22592元的生猪。作案后,陆某辉将全部生猪屠宰出售获利。
12月11日,曾某参发现被骗后向警方报案,警方查询了陆某辉的银行交易流水和通话记录等信息,根据转账凭条的打印时间从银行查询得知,转账当天陆某辉当时该账户余额仅为0.33元,系统并无且无该笔转账及交易成功的记录,案发后,陆某辉藏匿。今年6月4日陆某辉在江门市某小区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22592元,取得谅解。
江门恩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并最终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判处其上述有期徒刑及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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