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网络分享分享:
近日,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有业户在鞍山路某农贸市场附近批发不合格羊肉。11月20日凌晨3时30分左右,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调10余名执法人员会同区公安分局食药稽查大队,对该批发、销售无检疫标志羊肉的业户进行突击检查。
经寻找,早上4时40分左右,执法人员来到羊肉批发现场。上前查看发现,该业户分销的约3000斤羊肉来自河北省某屠宰场。现场的羊胴体上全部未盖检疫标志、检疫合格印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同时,《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运输的畜禽产品应具有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检疫、检验标志。”现场执法人员在充分取证后,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对该业户销售的约3000斤无检疫标志的“白条羊”进行扣押和现场抽检,肉类进行异地封存,并依法予以立案,开展调查取证。
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提示消费者,购买畜禽生肉时,应留心动物胴体上是否具备检疫合格标志,确保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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