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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罚10万元!柳州这两名摊贩挨了!猪肉未经检验检疫,也敢卖...

发布日期:2019-09-17 来源:网络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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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柳江区两名摊贩因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验的猪肉,分别被罚款10万元。


路边摊贩因无证销售自家养殖的猪肉

被罚款10万元


今年5月6日,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严厉打击销售私宰肉等违法行为“百日行动”联合整治专项活动中,执法人员依法对柳江区穿山镇穿山客运站对面马路边摊当事人销售的猪肉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未能出示《营业执照》,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猪肉没有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也未能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当事人覃某良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40.56斤猪肉和11.48斤生猪产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一事立案调查。

经查实, 5月6日,当事人覃某良在柳江区穿山镇穿山客运站对面马路边摊上销售的猪肉及生猪产品,摊位上摆放有用于违法经营肉品的经营工具,未发现覃某良的猪肉及生猪产品的销售票据等相关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覃某良及其妻子拒绝检查,拒绝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并将涉案肉品强行搬走。在柳江区穿山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执法人员将被覃某良搬走的涉案猪肉(40.56斤猪肉和11.48斤生猪产品)予以扣押。

覃某良称,其经营的生猪产品是在柳江区二基地屠宰场宰杀,但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6月18日覃某良提供了2019年5月6日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复印件。经柳州市柳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核查,认定当事人提供的2019年5月6日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复印件不是2019年5月6日从动物检疫出证系统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核实,覃某良宰杀的生猪为自己养殖,并以10元/斤的价格销售了具体数量不清的猪肉及生猪产品。该局根据当时市场行情进行核算,每头生猪价格在2000元以下,故该案的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违法所得无法核实。当事人覃某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覃某良因无证销售生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和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近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覃某良给予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肉行摊主因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

被罚10万元

2019年5月8日,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柳江区百朋镇小山村小山市场肉行内当事人覃某练销售的猪肉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猪肉没有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也未能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覃某练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验的10.54斤猪骨头、 10.8斤猪脚、 51.58斤猪肉及经营工具(刀具4把、电子秤1台)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5月8日,从百朋镇中瑶村村民手里购进一头重280斤的生猪(货值金额共计1680元)在柳州市柳江区百朋镇小山村小山市场肉行销售,当事人在百朋镇小山村小山市场肉行摊位上摆放有用于经营肉品的经营工具(刀具4把、电子秤1台)。因当事人销售猪肉时未做销售记录,该局无法核实具体销售数量,故违法所得无法核实,余下的10.54斤猪骨头、10.8斤猪脚、51.58斤猪肉及经营工具(刀具4把、电子秤1台)已被该局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猪肉无肉品检疫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法提供屠宰场所在地官方兽医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屠宰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覃某练因销售未经检疫的生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和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近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覃某练给予1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