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8-16 来源:网络分享分享:
案 例
陈某2018年12月份左右在外地花200元购买了50克 “瘦肉精”,并被告知此药有催肥、抗病毒作用。2019年4月初陈某连续3天将少量“瘦肉精”给牛喂食。2019年4月9日高安市农业农村局在对陈某牛场随机对6头牛进行尿样快速检测,发现有2头肉牛尿样不合格,当日责令陈某将喂食了瘦肉精的两头肉牛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告人陈某处以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4月28日,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断 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具有催肥作用的“瘦肉精”而予以购买,并将其喂食给出售供人食用的肉牛,将对人体产生侵害作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陈某将喂食了“瘦肉精”的两头肉牛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未出售,没有造成任何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扣除已经缴纳的3万元行政罚款,还应缴纳3万元)。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建立起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就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同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应当受到严厉处罚。
1)凡本网注明“来源:肉交所”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和视频文件,版权均为肉交所独家所有。如需转载请与400-166-9656联系。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须注明来源“肉交所”,违反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肉交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
3)肉交所提供的信息,只供参考之用。本网站不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4)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