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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卖未检疫印度牛肉 两人获刑

发布日期:2018-01-19 来源:网络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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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和唐某在大连销售无检验检疫手续的印度出口“阿兰那”冷冻牛肉

 

  而印度是被我国列入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王某和唐某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向牛羊肉经营者推销问题肉

 

  2015年10月,王某到大连市金州区“金发地大市场”向牛羊肉经营者推销无检验检疫手续的印度出口“阿兰那”冷冻牛肉,每箱“阿兰那”牛肉重25公斤。

 

  事后,王某以每箱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唐某“阿兰那”牛肉163箱,唐某支付王某货款人民币10万元,尚欠货款人民币1.41万元未付;王某以每箱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阿兰那”牛肉40箱,王某某支付王某货款人民币2.4万元;王某以每箱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吕某 “阿兰那”牛肉10箱,吕某支付王某货款人民币7000元;王某以每箱70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阿兰那”牛肉7箱,孙某支付王某货款人民币4900元。

 

  2016年3月,警察在金州一家商贸公司冷库内查获并扣押唐某准备用于出售的“阿兰那”牛肉163箱,查获并扣押王某准备用于出售的“阿兰那”牛肉37箱。

 

  2016年3月10日,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人行为或致食物中毒事故

 

  2017年3月末,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唐某明知案涉牛肉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予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罪名成立。

 

  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与原判决所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王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

 

  唐某为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另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并可以认定为确有悔罪表现。唐某与王某是上下游犯罪,而不是共同犯罪。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王某一审被认定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与此前刑事判决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禁止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