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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活牛灌水后屠宰售卖获刑 南通“牛肉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发布日期:2017-09-07 来源:网络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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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下午给活牛注水,待牛胃里的水被吸收后,于次日凌晨将肉牛宰杀,再使用水泵通过肉牛的血管,向肉牛体内二次注水,随后将注水牛肉在菜市场……归案后,“牛肉贩”汤某被一审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汤某提起上诉。9月6日,记者获悉,市中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述请求,维持原判。

2014年5月至6月期间,汤某租下市区任港街道节制闸东路10号,原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公司的仓库,作为屠宰肉牛的屠宰点,与李某、张某(均另处)共同使用该屠宰点屠杀肉牛。2015年5月,三人为了增加宰杀后牛肉的重量,牟取非法利益,安排屠宰点的屠宰工人通过给肉牛注水的方式来增加重量,赚取“黑心钱”。据汤某等人的供诉称,每天下午,通过向活牛胃部插管给活牛进行初步灌水,待牛胃里的水被吸收后,于次日凌晨将肉牛宰杀。将牛杀死后,用刀把牛脖子动脉血管割开,再用铜头的塑料管,通过牛脖子上的血管,用水泵往牛体内注入自来水和生粉的混合物,进行二次注水。

见有利可图,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侯某、汪某、杨某、黄某(均另处)亦先后加入该屠宰点,他们还分别雇佣了5名工人,负责宰牛及注水。宰杀好的肉牛以半头为一份,采取抓阄的方式进行分配。此外,购买活牛的钱款由汤某等7人以各自分得的牛肉的重量按比例出资。分得的牛肉各自在市崇川区端平桥农贸市场的摊位销售,销售款归各人所有。仅仅在2016年2月12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汤某生产、销售的注水牛肉就达到14682斤,他以23元/斤的低价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累计达人民币33.76余万元。

2016年4月26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该屠宰点查获尚未宰杀的活牛9头,用于给活牛及牛肉注水的水管、水泵等物品,以及已宰杀注水的肉牛3头,重量分别为628斤、637斤、599斤。经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水分含量分别为77%、80%、82%。当天,汤某被警方抓获,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采取向牛体内注水的方法掺假、掺杂,增加牛肉重量,并进行销售,牟取非法利益,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3.76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汤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判决后,汤某以“其不知道向牛体内注水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且其是以低价销售,没有以次充好”“其是初犯,一审量刑偏重,请求改判并对其适用缓刑”为由提起上诉。市中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