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8-23 来源:网络分享分享:
邹先生是某食品公司的员工,被派在城西某大型超市卖猪肉,每个月收入大约有7000元以上,好的时候能上万。但是他为了能多赚点钱,专偷好卖的白条肉中段。
据肉交所获悉 今年上半年开始,城西某大型超市在进行数据分析时发现,猪肉损耗较大,后通过监控回查,认为在该超市卖肉专柜的邹先生有重大嫌疑。
但抓贼要抓现行。6月7日晚7时左右,超市通过监控发现,邹先生再次到了存放猪肉的冷鲜库,割了一些别人家的肉,放在了他的货架上,随后超市报警。
在警察面前,邹先生承认了盗窃超市猪肉的犯罪事实。
原来这家超市有两个猪肉柜台,一个是超市自营的,一个就是邹先生公司派驻的专柜。但专柜和超市都将猪肉存放在超市的冷鲜库,这让邹先生有了可乘之机。
邹先生说,他的收入是保底工资加销售提成,但因为卖肉是有损耗的,而这个损耗是算他自己的。所以为了降低自己的损失,多拿点提成,从今年3月开始,他每个月都会到超市的冷鲜库,从超市自营的猪肉上割下一些来,每次10多公斤左右。并且他每次偷的肉都是好肉(白条肉的中段),所以不愁卖。
“我想,超市的肉多,每次只割一点,超市发现不了的。”可邹先生没有想到,积少会成多啊,每次这么一点,几个月下来,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从3月份开始到6月7日晚被抓,邹先生先后27次盗窃猪肉,价值达1万余元。
今天,因涉嫌盗窃罪,邹先生被西湖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认为,小偷小摸,数额不大,构不上犯罪。而实际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每次盗窃金额不大,但只要达到多次,也是构成犯罪的。
司法实践中,两年内盗窃3次(含3次)以上,即达多次,就构罪了。所以,莫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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